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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几项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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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由于一些不当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被称为列入“黑名单”,那么如何才能从黑名单中消除呢。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般来说,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者在相关协议书中完成了义务,法院才会对此裁定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名单库中删除。 但是消除黑名单是需要法官人工操作的,所以当您认为自己达到上述删除条件之时,可以主动与法官联系或是递交申请书,要求从黑名单中消除,以减少对日常生活的不良影响。
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需根据其具体执行的情况,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即会将其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库中删除: 1、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有明确约定的义务;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之后的; 3、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进行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有确定的义务、或者完成了在相关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法院就会对此判定失信的被执行人将从名单库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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