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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以下情形引起的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
合同纠纷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以下情形引起的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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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以下情形引起的纠纷诉讼属于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包合同纠纷不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专用管辖权主要指以下纠纷:(1)由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专属管辖不包括合同纠纷,因此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发生纠纷比较多的一种合同,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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