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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全称应该叫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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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 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家庭的特殊情况,基本上不考虑。监外执行,是基于罪犯自身的身体原因,其他家庭情况不是监外执行的法律原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3)不能照顾自己,暂时执行不会危害社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暂时执行监外。可能有社会危险或者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有严重疾病的,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狱执行;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拘留中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一般不允许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所在地),离开3日之内须经司法所(社会矫正办公室)批准,离开三日以上须经司法局的社区矫正领导机关审批。如果住店遇到检查凭请假审批手续正常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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