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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保险单是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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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保险合同的特征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涉外保险合同有下列特征: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3、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4、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5、是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一定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二、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依其性质划分为基本条款、特约条款、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四大类。其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就需对保险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被保险人的声明作有利于他的广义解释。其条款包括:1、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2、保险标的;3、承保危险,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4、保险责任起讫;5、保险金额,一方面作为计算保险费依据,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6、保险费,是投保人取得补偿的代价;7、订立合同的日期,是为了确定合同生效的期限。
一、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涉外保险合同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于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下列情形例外: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2、不存在危险的;3、危险发生时间与空间是固定的;4、违反公共良俗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等。二、涉外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各国立法通常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适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习惯居所地国法。我国2003年《保险法》对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但是我国《海商法》第269条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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