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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是市、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费的标准按所在市年施工建筑面积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 五、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是: 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件、设备、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征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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