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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九条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
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一般是归个人,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进行审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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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中说明,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而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求也照顾无过错方。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给自己在财产上多分一些。至于具体能多分多少,取决于“过错一方的过错程度”是一般过错还是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但不存在过错方分不到财产的情况。
如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无过错方提起时,可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提起离婚的同时才能柱状损害赔偿; 2、过错仅限定于以上方面; 3.若双方均有过错,则不可主张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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