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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
因情况紧急,职工发生工伤后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转院条件和工伤医疗目录要求告知该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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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职工的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三)扰乱鉴定秩序,导致鉴定难以正常进行的。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二)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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