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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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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包括:(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你可以根据上述分析判断你自己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二、只有一个证人证言,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现场只有这么一个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和被害人的证言吻合,两者之间又无利害关系,即便是被告无口供,也有可能定罪的。如果不能的话,那么证据少的情况下,所有的嫌疑人都沉默,那岂不是都无罪释放了?当然若有物证或视听资料证据印证更好。 《刑事诉讼法》(你受审时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当时的立法也并没有规定只有一个证人证言不能定罪,言下之意,只要有一个证人,证言确实充分,和被害人的证言吻合,两者之间又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即便是嫌疑人零口供,也有可能定罪的。 但是《刑事诉讼法》(你受审时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因此用于定你罪的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在法庭上经多方质证后,方能成为定案依据。 三、当前建议。 1、仔细分析自己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前面已介绍此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请事先判断自身是否构成此罪。以便决定是否采取下一步的申诉维权。 2、重点分析关键证人的虚假可能性和依据。 既然证人证言是唯一证据,如果你认为他的证言是虚假的,那他的证言肯定会有破绽,撒一个谎,要用100个谎言来圆谎,因此他的证言和开庭的相关陈述,肯定会有破绽的,在乎你和你聘请的律师是否能够细心,够睿智了;如果开庭时,你的辩护人没有对证人发问,那只能说你的辩护人放弃了对你对有利的辩护手段;如果这个证人根本就没有出庭,那么这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将可能导致案件的严重错误判决,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的法定情形。 附《刑事诉讼法》申诉可启动再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依法搜集证据准备文书进行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体申诉的依据可能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规定的情形。 正如你说述,本市的律师确实有可能瞻前顾后,不敢仗义执言,尤其是公检法等机关已经定案的案件。因此外地的律师是你的首选。当然出于申诉工作室很麻烦,很专业,很复杂的律师服务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反复沟通,交流,因此最好不要找外省的律师,因为这样一来见面会麻烦些。(当然外省律师专业且负责,能为此案抽出专门时间的,另当别论)。 5、关于申诉的最佳时机 2013年2月-3月,是全国两会召开或召开前夕时间段,2013年1月-2月,是江苏两会召开或召开前夕的时间段,这个时候检察院和法院为了通过他们的人大汇报报告,以及政府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涉嫌冤案可能影响和谐的案件会更重视;此外如果你在省人大或全国人大方面有一定的资源,能够通过人大代表联名将你的案件提出监督建议案,交由人大内司委交办,然后转交你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督办,你这个案件获得重审的可能性更大。因此,2013年1月-2013年3月是你申诉的最佳时机。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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