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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执法标识,做到仪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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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应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告诫,责令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两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退还当事人或者抵缴罚款;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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