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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有: 1、发起人或股东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明确; 3、设立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但不影响登记的效力; 4...
今天,我们来谈谈公司设立缺陷的法律后果。关于公司设立缺陷有三大争议,一是缺陷设置有效,二是无效,二是可行政撤销。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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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体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瑕疵。例如在起诉时,认为自己具有当事人资格,或者认为对方具有当事人资格,从而在起诉状中写错名字;或者在证据调查时,错误指认证人等等。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纠正诉讼行为瑕疵的方式分为当事人自己(撤诉)纠正和法院纠正(告知诉讼法规定,或驳回起诉或指出当事人的错误,限其纠正)。 2、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无知造成错误,主要是对管辖、期日以及程序上其他事项不甚了解造成延误实施诉讼行为等。 3、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当事人意思沟通不畅造成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与当事人表示不一致。此时,应该允许当事人纠正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则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
公司设立登记的缺陷包括:股东不符合法定人数,全体股东认购的出资与公司章程不一致,股东未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无公司住所,但发起人可以及时纠正相应的设立标准。
1、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有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只要情节不严重,设立此类瑕疵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注册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司注册机关可以撤销公司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设立缺陷对公司有效。这一理论主张,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缺陷,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以公司设立存在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理论家认为,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基础和核心,经历了复杂的程序和过程,最终成立,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实体,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公司只允许少数人对公司提起无效诉讼,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将危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司缺陷无效。根据这一理论,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缺陷,公司的设立行为应该是无效的,股东或董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的诉讼。在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设立无效后,该公司的设立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以追溯到既往不存在和消失的法律后果。持有这一理论的人认为,如果法律不保护一些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个人,显然违反了利益保护原则;同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成立人的违法行为,不严厉打击他们在成立公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法律成为鼓励他人违法的工具的严重后果,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缺陷设置可以撤销。这一理论主张,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缺陷,公司的设立行为不是无效行为,而是可撤销行为。我国台湾公司法采用了这一原则。根据我国《台湾省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在设立登记时有违法行为的,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股份的,公司负责人以申请文件表明已经缴纳的,相关公司登记部门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消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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