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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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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方为母公司,被合并方为子公司在会计报表中,母公司应当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形成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持续合并,是指将一家或多家公司合并到另一家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在消除其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合并组成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结果,原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消除。新成立的公司应当通过设立登记程序取得法人资格。
合并方为母公司,合并方为子公司。在会计报表中,母公司应当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法》第十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作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方解散。
所谓的“免税合并,是指被并方的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方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照原资产负债的账面成本“转让”,不产生转让所得,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因此,该些资产负债进入合并方时,应当按照原账面成作为计税基础。应税合并是指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免税合并与应税合并的区分(1)应税合并被合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2)免税合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原账面价值被合并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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