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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至今共颁布了两部关于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对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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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四)非法拘禁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每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现在社会对于强奸罪的惩罚非常严格,法律规定判处相应刑法。强奸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在于强奸次数,强奸妇女、幼女一次行为,可在3~5年内获得缓刑时机。若强奸次数超过两人则在10~20内可以进行减刑。情节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没有缓刑机会。
行贿5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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