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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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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二)复印件;(三)结构说明,包括资本、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业管理条例》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项所称主要是指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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