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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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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二)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财产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二)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财产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二)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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