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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青岛市规定的标准支...
工伤鉴定资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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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青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条例规定,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余两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能获得。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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