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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酗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
公司在什么情况需要资产重组可以分很多种情况,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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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以下为我的解答: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①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已制作好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和文件,准备报送并披露。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如研究、筹划、决策重大重组事项,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交易所主动申请办理公司证券停牌。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预计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的,应及时向交易所主动办理公司证券停牌。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①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如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予以函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规定,若确认已经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及时披露重组筹划进展,并就传闻不实部分发布澄清公告;若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有重组意向且不能确认未来3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发布澄清公告,并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②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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