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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是否有权向法院提出判决再审申请?

2024-12-03
您说案外人有权向法庭提交判决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这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无条件地这样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的情形有两种。首先,当案外人对原本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调解书中所判定的执行标的物拥有权益主张,而且缺乏通过启动新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的可能性时,他们就具备了向作出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资格。在此种情境之下,案外人只能对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设定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各项权益主张,并且没有其他途径实现的,才被允许申请再审。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那么对应的人民法院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若发现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合理,便会针对此提交裁定,以此中止对该案涉及到的标的物的执行。这样,案外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过程需要有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作为先决条件。 除此之外,如果案外人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之一,则只需审理其对原判决中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问题,并需根据审理结果作出撤销原裁判中与异议有关的判项或是驳回再审请求的决议。反之,如果案外人必须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情况下,应当将其追加为参与诉讼的一方,随后做出新的判决;而在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话,应撤销原判,并发还至初审法庭重新审理,此时应该将案外人增纳入庭成为当事人。 最后补充说明的是,唯有当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中既占有全部,亦或部分实体权益时,他们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至于因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等因素引发的程序性损害,案外人不能像案件当事人那样提出再审申请,与此同时,关于法院裁判中的非特定标的物给付及以行为为对象或普通债权为对象的裁判等事项,案外人同样无法提出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案外人可以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此外,案外人只有在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等实体请求权,且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实现其权利时,才能直接申请再审。案外人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提出,因为在执行过程中无权提起直接再审申请。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发现,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并据此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涉案标的执行后,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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