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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1)争议事件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对非医疗事故赔偿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2)需医患...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2)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行医资格,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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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首先,在医疗事故中,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次,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三种: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2021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处理医疗事故”,在本条例中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这里的“处理”仅指行政机关的处理,不包括医疗事故的其他处理途径。如行政处罚医疗事故时可依本条例第50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但该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只起参照作用。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的方面较多,不仅是医患双方,还有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患者的家属、亲友,涉及到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亲属等,同时还会对医院的管理、信用及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处理医疗事故时必须慎重,无论是对哪一方面的处理,都必须处理正确、得当,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可以说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宗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般发生医疗事故,首先需要当地卫生部门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发出医院工作警告的情况严重的话,医疗执照就会被吊销。同时,对有责任的医护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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