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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赃物并出售了仍应当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由于对于盗窃人出售赃物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仍主要按照盗窃的数额依法进行处罚,例如数额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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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盗窃罪,被盗赃物需要送到司法部门鉴定价格,然后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收存或看管、转移或销售,为贪图便宜,不问来路而购买赃物的等情形,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赃物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第312条没有情节或数额的明确规定。对于可计价的犯罪赃物的计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罪中赃物计价原则,并结合赃物犯罪的特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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