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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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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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