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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代言人明信片推动消费行为,是否属于诱导行为?

2024-12-08
普遍观念认为,一般情况下的诱导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范畴,同时也非刑事罪行。营销活动的实质在于——鼓舞那些原本无消费欲望或消费意愿不够强烈的消费者去进行购买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对老年人群体或儿童等脆弱群体实施诱导策略时,可能会被视为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若对儿童使用者进行如此操作,他们还可以通过撤销相关协议,以挽救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在某些极端案例中,倘若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并因此处置个人财产,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诈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这些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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