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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企业宣布破产后,应当首先照以下原则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偿还。(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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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是: 1.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在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投资。如无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则无需以其他财产偿还公司债务。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后不足偿还全部债务时,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偿还。剩余的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不得偿还。
企业宣布破产后,应当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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