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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 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 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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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 1、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进行商议,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3、在协商调解无法解决医患纠纷时,可以采用诉讼方式。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公平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依法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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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4、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6、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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