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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2、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
不仅仅个体会受贿,实务中有的单位也会构成受贿,代表单位集体意志的受贿,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那么单位受贿罪怎样认定呢? 1、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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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的主体要件。2.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该案中,A既是甲单位负责人又是丁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这种共同故意是通过A这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3.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受贿。联系起来看,分工正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的表现。甲利用行政职权,违反《》、《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行为企业指定投保的保险机构,为保险谋取利益,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手续费。甲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的特点,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甲单位的行为不是单独实施的,是在丁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帐号、保管非法所得。甲单位和丁协会的行为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责任人A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中,在认定这一罪名时,主要考虑以下问题: 1、只有国有单位,例如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是这一犯罪的主体,普通的、私营企业不是这一罪名的主体; 2、在单位中,要求该单位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 3、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正常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不会被认定为行为,只有在暗中收取且不入账的情况才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单位受贿罪中还明确规定,在触犯这一罪名的情况下,不仅单位会被判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判处或的刑罚。
根据我国《》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 2、上述国有单位具有索取、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这里索取、收受的含义与的含义一样,但是须注意,按照刑法本身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本罪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此外,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单位受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刑事责任: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本罪与受贿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一是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后两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别之关键所在。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归属不同。本罪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归受贿单位有;而后两罪索取、收受的财物则进了个人的腰包。 5、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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