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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团伙犯罪在中称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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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提出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以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犯罪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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