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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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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原因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住房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住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区管辖的规定,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纠纷打的官司,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说明》发表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然应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明显改变了以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的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还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说明》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管辖的权利,法院也不能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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