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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父母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对方就可以拥有子女的监护权; 2、诉讼原则,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
监护权变更的原则是以最有利的方式处理子女。条件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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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以上就是关于变更抚养的程序相关资料。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双方协商解决直接进行公证就可以了,如果不能够协商解决,走诉讼的途径的话,需要自己收集相关资料,提起诉讼。法院会以对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有益作为重点的考虑方向。
想要改变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改变孩子抚养权的法律原因。双方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二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亲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证明有下列情形:(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二)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都要求抚养的,必须证明其具备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三)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有不利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三)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未达成上述协议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如果要是变更孩子的,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一些法定的事由,双方都要争夺权的,一般按照下面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父母双方协议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亲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母亲具有下列的一个情形。第一、就说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宜跟他共同生活的。第二、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就是其他的这个原因,子女确实没有办法同母亲共同生活的。 2、当然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他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一个条件,比如说经济上的条件,然后背景上的一个条件,或者说是工作上适合抚养孩子的一个条件等等。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这个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当征询子女的意见,看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来生活,这个也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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