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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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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既然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按照批复的精神,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应当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当事人不能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制度,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尽可能维持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后,无论作出何种裁定,都不能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否则将破坏“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作用的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1,如果在仲裁过程中,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法院在收到申请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撤销裁决的决定。对于可以重新仲裁的,法院通知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仲裁。3,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4,《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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