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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不一定。只有刑事案件才可能被军事法庭受理,民事案件不被接受。军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审判: 1、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工人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3、受理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 4、教育军人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1、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根据总政治部1986年颁发的《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适用我国《刑法》中专门的军人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3、民事法庭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民事案件的规定;刑事法庭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刑事案件的规定;行政法庭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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