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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都可以享受。2、可以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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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及其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多年生林木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其计算方法是: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金: 1,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农作物或者建筑物补偿费等; 2,补偿的标准由当地负责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公布; 3,对土地补偿的标准有异议的,被征地村民可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 4,如果审批的政府是国务院,则申请国务院裁决; 5,如果征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二,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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