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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情形。 这时,做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并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赔偿,那么法院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导致的纠纷呢?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它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必撤销。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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