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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数额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二)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三)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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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强迫交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⑴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轻微伤2人以上的;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⑶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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