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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残误工费是否可以赔偿

2021-06-23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简称1988司法解释)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0司法解释)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3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以上三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效力层级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优先适用,而在实务中,最经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解释,然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在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况下,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却有众多值得商榷之处。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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