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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就放弃继承权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
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就放弃继承权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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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在1989年1月18日《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对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
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就放弃继承权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关于放弃继承权已经公证了是否可以反悔,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继承权的放弃虽为单方法律行为,但应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自放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生效。于继承的放弃意思表示生效后,行为人不撤回其意思表示。如允许其撤回,对其他共同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影响甚巨,有碍继承关系之稳定。故如已为继承的放弃,虽仍在放弃的法定期间内,亦不得撤回。我国现行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依最高法院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公证机构不宜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办理撤回声明公证,而应要求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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