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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
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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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处理并缴纳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广告牌等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或者照明不足,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拒不执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或者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或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交通隔离护栏上悬挂横幅或者设置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并可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行人、乘车人违反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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