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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注册后,股东将所缴的出资款撤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其向公司返还出资,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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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本研制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如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部分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为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为合法公司与股东的借款关系。“合法”应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等。比如股东借款不违反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股份金额,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借款应进行必要的财务会计处理,股东借款不应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但如果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应结合股东主管综合权衡。如果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准备在公司成立后借回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后确实实施了借回注册资本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的名义抽回注册资本,并长期在公司往来账户中挂账而不返还公司,则可能涉嫌构成抽回出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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