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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分割原则包括: (1)均分原则,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实行均分。 (2)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4)照顾严重疾病患者原则。 (5)经济帮助原则。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个人所有财产归所有人的,不予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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