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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申请管辖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自收...
程序主要是为案件管辖权方面的提供更的救济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当事人滥用。本文以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的为起点,揭示如何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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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应当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法院。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内容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以上是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对裁定驳回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法院解释》第六十三条处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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