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相关立案标准如下: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9,173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4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