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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内容及条款,属于逐笔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审查的内容吗?

2022-10-01
根据《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逐笔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审查:一、是否按比例到位;函确定的责任范围、有效期等要素是否与担保函一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等。二、担保函内容及条款。原则上要求按交通银行参考格式出具担保函。对担保函条款,应严格审查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币种是否与基础商务合同规定的相同,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生效前提设定是否合理;对于到期时间应积极争取设定明确的时间(即闭口);设定的索赔偿付条件应当使银行仅通过审查单据即可判断受益人的索赔是否符合担保函规定;适用法律是否为中国法等。在申请人要求按债权人或收益人提供格式出具的情况下,应审查担保书内容与基础合同是否相关、一致;条款是否规范严密、合理,是否有不利于我行利益的条款等。原则上我行不接受以下担保格式和条款: (1)担保函内含有可转让条款的; (2)适用受益人/所在国法律; (3)适用受益人/债权人所在国法律的担保书加具保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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