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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只要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印章的,并且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认定为经济纠纷,不能定为诈骗。...
肯定不成立,因为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事实问题;但肯定不生效(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将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属于法律评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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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况,可能造成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合同签署时间,所盖的章已被挂失。 2、盖章人属于无权使用章的人员,且合同其他当事方知晓此情况。 3、合同当事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造成合同当事方人身伤害的。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当事方财产损失的。 10、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11、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因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有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经公司在聘任于为供应处经理,存在任用人的过错,在于与多经公司的协议中第三条规定,“在经营过程中,现金提取,支付、汇寄,增值税及各种票据,往来业务的合同签订,必须由甲方(杏花矿多种经营公司)派驻的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订同意后,方可运作,否则所发生的一切业和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是无效的.”多经公司在供应处刚成立时按照协议约定派助副经营,财务人员等到供应处上班,10几天之后,由于供应处没有业务,派助的人员均回到原工作单位不在供应处上班,由于派助管理的人员不在其岗位工作,造成对于某的监管措施不到位,于才有机会私刻公章来骗取财务归个人所有,多经公司过错行为与电缆厂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多经公司对电缆厂具有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三个,而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而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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