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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并无具体的规定,但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
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并无具体的规定,但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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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时限(前置条件为依《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居住满六个月):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1、工伤鉴定和住院时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伤伤残鉴定根据伤情来确定的,住院时间长短不影响工伤伤残鉴定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暂住证实行年登记备案制,申领人须在每届满一年前的30日内到现住地派出所进行年检登记;如果申领人已经搬离原发证派出所辖区,则需到现住地辖区派出所重新申领暂住证。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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