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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要经监护人追认才有效。监护人追认的,可以作出追认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权的意思: 1、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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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 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 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 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因为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门监护职责。 1,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 2,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 3,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4,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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