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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可以不到庭吗

2021-11-1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离婚案件的原则是双方必须亲自出庭陈述意见。当事人能够表达意思时,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诉。根据这两项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开庭传票后,如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依法延期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或特殊情况,事先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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