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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不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受到法律条件的成就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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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自动辞职,是员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辞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一些员工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而不同意,擅自辞职或违约离开;有些员工没有说明原因,不辞而别;还有一些受到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都属于自动离职范围。员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第一种:若是员工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自愿的,公司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 第二种:若员工个人单方面的提出和公司解约,是因为公司向员工施加了各种各样的压力,如果是这样,必须对员工赔偿,而且还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从字面的意思看,自动离职包含在辞职之内,应该算同一个概念。但是,有时候,辞职还表示辞去职务,比如不当领导职务了,但还在单位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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