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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无论事大事小都想避免法律风险,以合同的书面形式来约束双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签订合同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合同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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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无论事大事小都想避免法律风险,以合同的书面形式来约束双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签订合同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合同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签订的无效合同,合同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签订的手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可以直接找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主张权利的。
生活中无论事大事小都想避免法律风险,以合同的书面形式来约束双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签订合同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合同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签订的无效合同,合同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签订的手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可以直接找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主张权利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下面是对于挂靠合同无效工程款主张权利人的解答,希望采纳。 《司法解释》第二条及第二十六的规定。无效的转包合同虽然存在于施工总承包人与实转承包人之间,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无论是实际施工人是向施工总承包人主张还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都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来计取。当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二条是“可以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如前文所分析,根据无效合同的理论,实践施工人在向施工总承包人或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也可以要求按实结算。但是,在转包的情况下,根据笔者代理案件所了解的情况,《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还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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