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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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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扣缴所得税。同时,其适用税率,按税法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1.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当地税务机关制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企业所得税的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情况,计算全年应交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手续。
个人取得所得既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又有来源于境外的,应区分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并分别减去费用后计算纳税。1、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原因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述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的境外所得,应依照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按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如果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3、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抵扣限额,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抵扣限额不得混用;在某国已缴税款低于我国税法规定抵扣限额的,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在某国已缴税款高于我国税法规定抵扣限额的,可以在该国家(地区)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4、取得境外所得的,应由个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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