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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类型:1。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国对罪犯的教育、影响和救助政策,不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死刑,包括...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 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犯杀人,抢劫,强奸,贩毒,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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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在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时不可能适用无期徒刑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禁止性规范,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命令性规范,这两条规定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规范。在对罪该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处罚时,由于死刑已经明文规定不得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同时,由于无期徒刑是没有刑期的刑种,这两个法律规范都是必须适用的。即必须在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基础上再适用从轻或者减刑处罚的规定,因此,不能在死刑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无期徒刑,不可能在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实现从轻处罚,因此
1、不具有悔罪表现 (1)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有悔罪表现”的界定是“(一)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三)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的;(四)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办案和帮教的;(五)其他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不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没有满足上述情形。 (2)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因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经济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为人上交,说明认罪态度良好。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具体如下: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作了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在刑法理论中,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未成年犯缓刑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刑罚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未成年缓刑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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