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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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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的减免范围主要规定为: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等法律规定的免于征税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定免税外,第六条就是通常所称的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就是企业生产经营亏损,且纳税困难的,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地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其他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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