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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工伤。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
2006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明确地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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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实际所有人是否参与管理。如果司机只接受实际所有人的管理,与挂靠单位不成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如果车辆实际所有人不参与管理,司机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汽车挂靠公司缺乏行业规范,并且在没有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汽车挂靠公司一般会收取车主5000元不等的车辆转出费。 对此,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车辆挂靠”不是法律的形式,“挂靠”也非法律术语。双方可以依据挂靠合同,如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转出时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车主有权拒绝。挂靠公司也有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能以各种非合同要求拒绝车主的过户要求。如双方最终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依据挂靠合同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1、车辆挂靠合同有效。 2、各地法院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般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者与挂靠单位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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